(2016)川民申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涛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弄弄坪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涛,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刘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