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小利、刘茂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利,刘茂清,吉安市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利,男。被执行人:刘茂清,男。被执行人:吉安市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清。本院在执行李小利申请刘茂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小利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79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