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小利、刘茂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利,刘茂清,吉安市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利,男。被执行人:刘茂清,男。被执行人:吉安市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清。本院在执行李小利申请刘茂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小利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79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