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建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68号罪犯朱建伟,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2002)台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3月25日以(2002)浙刑二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伟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