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14号原告缪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