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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新泽与陈娟娟、许超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泽,陈娟娟,许超松,王汝班,董迎春,陈耀尔,洪青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362号原告:李新泽。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娟娟。被告:许超松。第三人:王汝班。第三人:董迎春。第三人:陈耀尔。第三人:洪青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泽与被告陈娟娟、许超松、第三人王汝班、董迎春、陈耀尔、洪青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新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