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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刚,邢云珍,张永存,牛穴密,刘克星,苗丽华,崔健,董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刚。被执行人邢云珍。被执行人张永存。被执行人牛穴密。被执行人刘克星。被执行人苗丽华。被执行人崔健。被执行人董晓明。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学刚、邢云珍、张永存、牛穴密、刘克星、苗丽华、崔健、董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