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鹏飞与宁广丰、赵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鹏飞,宁广丰,赵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546号原告于鹏飞,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宁广丰,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赵福林,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鹏飞与被告宁广丰、赵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鹏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鹏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58元,由原告于鹏飞负担。审判员 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