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军强与廖拉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强,廖拉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孙军强,男,汉族,居民,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廖拉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孙军强与廖拉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拉拉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10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6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