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伟中与冯军、王玉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伟中,冯军,王玉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2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伟中。委托代理人:刘春梅(系孙伟中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萍。上诉人孙伟中因与被上诉人冯军、王玉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5)汪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5)汪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孙伟中。审 判 长 宋丹代理审判员 张丽代理审判员 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