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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毛甘霖与高中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甘霖,高中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968号原告毛甘霖,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毛祥智,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中凯,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号。代表人牛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甘霖与被告高中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甘霖于2016年4月18日撤回了对被告高中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甘霖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毛甘霖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