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旭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136号原告许旭,男,1985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敏,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旭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旭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