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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旭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136号原告许旭,男,1985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敏,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旭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旭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