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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兆才、潘松(秀)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才,潘松(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42号申请人张兆才,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木门店乡木门店村。被执行人潘松(秀)林,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青县金牛镇闫庄子村。张兆才申请潘松(秀)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5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兆才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5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