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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17号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自愿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