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琼与吕延超、王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86号原告吕琼,居民。被告吕延超,居民。被告王利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