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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琼与吕延超、王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5086号原告吕琼,居民。被告吕延超,居民。被告王利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兵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