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子春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子春,白山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子春,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世峰委托代理人:王昱,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子春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5)浑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子春申请再审称:张子春系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河口村七社社员,承包地位于鹤大公路白山市北线公路1003公里+700米处南侧,该承包地是1982年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就开始由张子春承包经营。现在是第二轮承包,作为一名农村社员,并不记得该公路是哪年修建的,在没有修该公路时该承包地不是低洼地段,修公路以后该承包地也不是低洼地。2013年7月15日至7月17日,张子春给白山市公路管理处丛处长打电话,要求白山市公路管理处修排水沟,以免雨后无法排水,农田受损。7月18日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先后两次派人员到现场查看。7月19日天降暴雨,该公路路面积水全部流入农田,导致农田被淹。7月20日上午河口村村委会派人进行现场录像拍照。��山市公路管理处丛处长带领工作人员也曾到现场查看。后张子春多次找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及交通局都没有结果。8月16日天降暴雨,张子春的农田又一次被淹,水深达30余厘米,农作物绝收。8月27日公路处派施工队才开始修边沟,由此给张子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在一审辩称白山市城区公路段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张子春起诉对象应是白山市城区公路段而不应是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张子春多次找过白山市公路管理处丛处长,丛处长从未提出让其找白山市城区公路段。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提出,其养护该路段11年从来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等赔偿问题,张子春的承包地被淹不是损失吗?另外,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养护的公路南侧护栏均为水泥底座,而且底座带有排水孔洞,为什么事发后派人将水泥底座的孔洞全部用水泥抹上��为什么在没有将张子春承包地淹没之前不抹?公路边沟为什么在8月27日才修,之前为什么不修?请问什么是因果关系?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在降雨之前不修边沟,没有将水泥底座的孔洞全抹上,这就是因!而降暴雨雨水从这些洞及未修的边沟全部流入张子春的承包地中,淹没了张子春的承包地,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果!在没有修公路前,这一片地均为社员的承包地。公路南侧现在也是社员的承包地50余亩,而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所修公路路面距离张子春的承包地地面8米高,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提出张子春应当预见连降大雨会导致农田被淹,自己就应该在农田里修排水沟,其次雨后应负有施救义务,减少损失,而张子春未采取任何行动,扩大了经济损失。关于损失价值,张子春已经提出,如果白山市公路管理处不同意,可以申请鉴定,而张子春提出鉴定,人民法院没有从真正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要求鉴定因果关系,吉林省也没有这样的机关和机构,根本无法鉴定。结果人民法院以没有因果关系,对损失司法鉴定暂无必要为由而驳回张子春的请求,这是不公正的,明显的因果关系还用鉴定吗?如果不是降雨把地淹了,为什么公路处派处长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又派施工队将公路南侧水泥护栏底座的洞全部堵上,并用石头和水泥修的边沟,边沟长79米,道口3处,如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无过错,为什么修边沟和道口呢?张子春提供的光盘二张,现场照片38张,在原审开庭时二张光盘只放了一张,张子春要求再放第二张,法官说不用了,不知法官用意何在?张子春提供的38张照片在开庭时一张也没采用,难道没有修边沟前的照片和修边沟后的照片不能充分说明问题吗?这损失难道不是雨水全部流进承包地里造成的吗?综上所述,张���春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是不负责任的判决,显失公平。请撤销原判,支持张子春的请求。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1.维持原判。2.驳回张子春的再审申请。张子春将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当作被申请人是错误的。鹤大线一级路是由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设计院设计,辽源市公路工程处施工,该工程于2000年7月15日开工,2002年8月建成通车,建成后一直由白山市城区公路管理段维修养护至今。白山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公路养护与改建在其业务范围内。因此被申请的对象应该是白山市城区公路管理段而不是它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另外,在白山市城区公路管理段长达十一年之久的养护管理期间,从未对该路段增加或减少任何设施,也没有任何人或单位向答辩人主张过该公路��在设计或质量缺陷,直接或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失赔偿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因该路段设计及施工的缺陷而导致农田被淹的问题。张子春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财产损失与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没有因果关系。张子春承包的农田本身就处于低洼地段,天降大雨,水往低处流是再正常不过的自然现象。首先,张子春应当预见连降大雨会致其农田被淹,自己就该在农田里引排水沟排水;其次,雨后张子春本身又负有对农田的施救义务,以尽量减少财产损失。以上两点,张子春都未采取任何行动,无疑扩大了财产的损失,即这部分损失要张子春自己承担。另外,张子春申请的关于农作物绝收造成的损失缺少相关权威证据来证明,损失计算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观全案,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合乎情理,张子春的再审申请理��不能成立,请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张子春诉请白山市公路管理处赔偿损失78724元,应对其诉请的损失系白山市公路管理处造成予以举证,即张子春农田受灾与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未在道边修建排水沟有因果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农田进水受灾与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未修建排水沟有因果关系,故原审对张子春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子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承包地上的农作物损失数额申请司法鉴定,因前述理由,原审认为其鉴定申请暂无必要并无不当。综上,张子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子春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判���李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