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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北南与汪茂生、杨秀兰、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北南,汪茂生,杨秀兰,汪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878号原告:李北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茂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杨秀兰,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汪凯,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北南与被告汪茂生、杨秀兰、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北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北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北南撤回对被告汪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