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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宋娜与巴州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娜,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驿站巷16号建宇宝盛苑2栋1层13。法定代表人:何平,系巴州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娜,女,1986年出生。原审被告: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幢35号。法定代表人:郭涛,系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巴州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雨胜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201民初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巴州雨胜公司称:上诉人巴州雨胜公司住所地在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驿站巷16号建宇宝盛苑2栋1层13,属于库尔勒市范围内,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就是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也在库尔勒市范围内,故本案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本案为城区内发生的案件,原审被告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范围内的企业,其住所地在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二十九团公路口东11幢35号,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的工作区、生活区、管理区,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巴州雨胜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幸美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