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与徐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徐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854号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308号1-2层。负责人:郑国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国兵,系原告职工。被告:徐晓丽,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与被告徐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益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