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康容与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容,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63号原告康容。被告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刚。委托代理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容诉被告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康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容撤回对杭州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康容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郭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