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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进录与鲜义思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录,鲜义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马进录,男,回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鲜义思,男,回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月25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马进录与执行人鲜义思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鲜义思应付申请执行人马进录执行款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6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进录提出书面申请,称其通过私下协商,鲜义思通过法院已付马进录执行款共计2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元),为此,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进录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马进录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对(2016)甘0422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