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爱林与徐锦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林,徐锦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10号原告黄爱林。被告徐锦杨(又名徐井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林与被告徐锦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