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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爱林与徐锦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林,徐锦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10号原告黄爱林。被告徐锦杨(又名徐井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林与被告徐锦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