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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胜龙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胜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胜龙,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住深圳市福田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胜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胜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任胜龙及其辩护人任传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任胜龙自称是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金融部部长,能帮助融资人民币(本文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亿元,以需要前期运作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甲220万元。当日,任胜龙分别转给王继忠50万元、韩某某20万元,同年5月7日转给其女儿任某某100万元。同年6月5日,任胜龙在北京市其租住的房屋内以深圳市龙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郭某甲(以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城市供热、地产开发、消防等经济建设项目。到同年年末,郭某甲未得到融资款,便向被告人索要前期费用,任胜龙于同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2日、2010年3月27日,三次返给郭某甲共112万元。2010年1月被告人任胜龙给郭某甲一本册页共10幅署名罗尔纯的书画作品,价值7000元,之后,郭某甲联系不到任胜龙,于2010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1日,被告人任胜龙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任胜龙的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证实任胜龙是上网通缉后抓获。3.任胜龙向郭某甲出示的名片,印有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任胜隆(龍)系国际金融部部长。4.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证明,证实其单位从未聘任过任胜龙、郭炽文为其单位人员,从未设置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这个机构。5.被告人任胜龙与被害人郭某甲签订的合作合同书;任胜龙收到郭某甲220万元的收条。6.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该委从未对青铜峡市《一百万只高能、氢能电池项目》、红寺堡开发区《三十万吨甲醇汽油项目》核准获准备案。7.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王继忠伙同陈朝等人冒充部队高级军官及将军的儿子,以为受害人的儿子办理读军校为诱饵,诈骗朱坤礼230万,于2013年12月30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刑警队上网通缉,2014年1月18日将王继忠抓获,后取保候审期间失去联系。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10年6月10日证明,证实企业信息数据库中没有“中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信息记录。9.中国银行营业部证明,证实“2008年3月12日盖有中国银行营业部章的商务通知函”非我行出具。10.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14年2月25日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没有405110095的银行账号开立。11.2009年12月31日,孙玉兰(任胜龙妻子)通过建设银行给郭某甲汇款42万元的转账凭条,2010年1月12日、3月27日,郭某甲二次收到任胜龙还款共70万元的收条。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春天,其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任胜龙,任胜龙自称是世界华人慈善基金会副主席,还有许多头衔,其中一个是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国际金融部部长,他家墙上还有这个单位的牌匾。2008年末或2009年初,其朋友张某某在内蒙古干项目缺少资金,其找任胜龙帮助融资,其陪任胜龙在齐齐哈尔市吃饭时,张某某把郭某甲找来陪我们,这时互相认识的。郭说他们单位在齐市有一个项目缺少资金,三年需要20亿,任说没问题,半个月资金就到位,以后在任胜龙家,他还拿出中国银行2008年3月12日商务通知函、华泰(北京)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7年9月11日邀请函、授权人李峯子2007年10月31日的特别授权书、李峯子2007年8月16日的申请书、授权查询函等资料给其和郭某甲看,让郭某甲先拿出4-5百万的先期费用,用于办理解冻资金,郭不同意,最后双方商定220万,郭某甲在齐市通过银行转到任胜龙的工商银行卡上,后来任胜龙迟迟不兑现资金,郭某甲催的紧,任胜龙就说银主不打算要回资金,算是银主在齐齐哈尔市的投资,双方为明确投资比例签订了协议,任胜龙占大股,其不知道任胜龙具体怎么运作,天天说快了,到现在也没看见一分钱。他现在已经从和郭某甲谈事的地方搬走了,不知道具体去向。另证实,任胜龙说能帮助其融资,其在任胜龙身上花了30多万元,也没融到资金,这么多年也没看到他给一个人融到资金。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韩某某认识任胜龙,说他是世界华人慈善基金会副主席,还有许多头衔,其中一个是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国际金融部部长,有能力搞投资,任胜龙说齐齐哈尔市这个地方有发展,他的基金会、金融部都可以投资,资金可以从境外来,他这个人派头十足,让人有一种高不可攀的感觉。听韩某某说,任胜龙从郭某甲那拿走了200多万也没办成事。2008年底,其通过电话联系,任胜龙说在齐市可以成立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工作开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其让爱人周秀华去北京,到任胜龙家取回一个铜制牌匾,上面写着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工作开发委员会。任胜龙说要把投资的重点放在齐齐哈尔市,有一个机构在这里方便工作。3.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通过朋友认识王继忠、任胜龙,王继忠自称是中国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能融资或贷款,可以融资50-100亿,融资成功可以得到10%以上的回报,但融资钱德先给王继忠50万,我们几个在任胜龙北京的家里见的面,任胜龙家中挂了块中国西部研究发展促进会的牌子,还看见有不少宁夏项目的资料。另证实,任胜龙给过王继忠50万元钱,事后听说任胜龙是用从齐市的于曦那里收的钱给的王继忠。后来其看王继忠、任胜龙做事没有什么事实,就不与他们打交道了。4.张金龙证言,证实:2005年,其公司在青铜峡市、红寺堡太阳山开发区做了二个项目,一个是三十万吨甲醇汽油,一个是一百万只高能氢能电池,到2008年末,其投资六亿元左右,因后续资金太大无法完成,2009年初,通过哈尔滨的朋友李素英认识任胜龙,李素英说任胜龙可以融资。任胜龙自报是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工作开发委员会金融部的部长,说可以融资160个亿,钱从香港的一个投资公司来,老板叫王继忠,在北京任胜龙的家里,其与任胜龙、王继忠分别签订合同,约定其给王继忠50万综合服务费,经过一段时间接触,才知道任胜龙根本没有这个能力,一接触就是其花钱,还让其出前期费用,就不和他接触了。另证实任胜龙也没提如果融资成功,从融资款里拿出一部分投给齐齐哈尔。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河南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开始找原河南省商业厅副厅长白龙才帮助融资没办成,2009年2月,通过白龙才认识任胜龙,任胜龙讲融资一亿元需要150万前期费用,同年4月,任胜龙让其四天内拿出150万,其与白龙才商量后想拖几天,正好这期间齐齐哈尔市的于曦为融资给了任胜龙一大笔钱,任胜龙就不追着要了,其为了更好了解任胜龙,也为了感情投入,就在任胜龙家做饭,一直到2009年10月。期间,按任胜龙的要求,与任胜龙的妻弟孙玉强一起给任胜龙的女儿任某某汇过一百万元钱,通过大半年的交往,没看任胜龙办成一笔融资,就是一个骗子。6.证人郭某乙、徐某某、付某某证言,分别证实2009年4月27日,分别为郭某甲给任胜龙汇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7.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7日,其父亲任胜龙给其汇款100万元,让其消费,其在深圳市福田区买了一个87平米的二手房、一辆荣威牌轿车。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陈述,证实:2009年初,通过韩某某认识被告人任胜龙,其所在公司准备做一个热源管网项目,用富拉尔基的热电厂的热源,通过铺设管网,把热源通到各个锅炉房,预计投入十几亿元,需要引进资金。韩某某说任胜龙在北京有大量资金,2009年初,通过韩某某认识任胜龙。任胜龙来齐市后说他是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工作开发委员会国际金融部部长,隶属于民政部,可以引进大笔资金,还给了其一个名片,他还说是多家公司的董事长,给其看了几张印有不同单位的名片,以后其多次去北京与任胜龙洽谈,任胜龙在北京丰台区住的房子也很大,家里有一个带国徽的牌匾,给人的感觉很有实力和背景,他给其出示了很多资料,有中国银行的资金证明、华泰汇财的邀请函、授权书等证明,其就非常相信他。任胜龙说能融资20个亿,但需要前期费用4-5百万,其答应给220万元,任胜龙答应在10-15天给我们公司打过来20亿元的投资款,任胜龙以深圳市龙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齐市成立一个公司,共同管理使用这笔资金。其向妹妹郭某乙、朋友徐浩、付某某借款后通过银行给任胜龙的银行卡里汇了220万(其单位当时没钱,也怕被骗,其想项目做成后由单位还给其个人)。但过了几个月也没打款,期间,其多次去北京催款也没有结果,就决定不与任胜龙合作,向他要这220万的预付款和利息,再去北京任胜龙的办公地点,他已搬离,手机关机。以后通过北京的朋友在一个租的住宅找到任胜龙,我们派人在他家住了20多天,任胜龙返还50万现金,并许诺一段时间后还清后续欠款,后来又无法联系,通过朋友查询得知任胜龙把大部分资金汇给他女儿用于在深圳买房子,知道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另证实,任胜龙从未提出由王继忠融资,他只说由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工作开发委员会或者从国外引进资金。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任胜龙供述,证实:其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经济工作开发委员会国际金融部部长的职务,是该委员会的副主任郭炽文任命的,有书面任命书,隶属于民政部,当时香港有一个叫新财富投资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王继忠)准备给宁夏欣龙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金龙)进行新能源项目投资,通过其联系后签订共同开发合同,其答应给张金龙融资。以后通过韩某某认识郭某甲,郭某甲想使用部分融资款,愿意出220万元,分三次打进其工商银行卡,其给王继忠50万融资费用,给其女儿汇去100万,借给韩某某20万,其余的钱让其自己花掉了。因王继忠的融资款没到位,就没办法给郭某甲。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胜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任胜龙以虚假的身份及虚假的资金证明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签订合同,以能融资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客观上已有诈骗行为;其将赃款大部分用于自己及女儿消费,并未履行合同,之后隐匿行踪,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任胜龙在被害人的索要下,于案发前已返还112万元及价值7000元的书画作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低,应按其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任胜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粤BB52**号荣威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3800元),追缴返还被害人郭某甲。三、对被告人任胜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胜龙以其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提出,上诉人任胜龙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郭某甲220万元资金。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任胜龙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胜龙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郭某甲接触,以能为被害人郭某甲经济建设项目融资、投资为名,与郭某甲签订合作合同,骗取郭某甲2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任胜龙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诈骗故意和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不成立。主要依据:第一,任胜龙称系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国际金融部部长,经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书面证实,中国西部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从未设置过经济开发工作委员会,更没有聘用过任胜龙。第二、任胜龙所称融资的来源,经查不实。其融资来源之一的王继忠,系因涉嫌诈骗犯罪的在逃嫌疑人,其所持有的所谓中国银行外汇存款证明材料,经中国银行营业部证实虚假,其他声称的资金来源,无证据证实。第三、郭某甲向其提供的220万元费用,均被其用于个人支出。第四、其用于和郭某甲签订合同的深圳市龙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有工商登记的名头,实际没有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综上,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对其判处刑罚时,已考虑任胜龙返还部分赃款,减少了犯罪的实际危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书东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王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黉陶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