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邵开壮与海口梦幻缘网吧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开壮,海口梦幻缘网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邵开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口梦幻缘网吧。经营者:周境胜。再审申请人邵开壮因与被申请人海口梦幻缘网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开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依照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不当。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网吧指纹考勤机录有指纹,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办理网吧内部员工上网卡,被申请人不愿意提供指纹考勤机数据、视频监控记录数据、不排除与再审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在对方网吧指纹考勤机记录考勤就已经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被申请人不保存劳动者档案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起计算。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劳动仲裁时效从双方当事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自网吧用工之日起就与再审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应该注明与再审申请人在网吧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及每月底薪工资800元。(四)被申请人应保存管理再审申请人在网吧入职表、考勤记录表、工资支付记录表、离职表等,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可以推定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成立。特申请对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海口梦幻缘网吧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却于2015年4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一年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以证明涉案仲裁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琼山劳人仲不字[2015]第13号通知书决定对再审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其后,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对其主张权利的基本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指出其提交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原审法院对其要求调查取证不予准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判决以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邵开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开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