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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余光春与怀化壹捌捌陆起点汽车会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春,怀化壹捌捌陆起点汽车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余光春。被执行人怀化壹捌捌陆起点汽车会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怀化市体育中心西门一层)。投资人肖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余光春已在另一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怀化壹捌捌陆起点汽车会所的拍卖款,被执行人怀化壹捌捌陆起点汽车会所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