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某甲、谭某等与彭某乙、彭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谭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39号原告彭某甲,农民。原告谭某,籍贯、职业、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可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某乙,籍贯、职业同上。被告彭某丙,籍贯、职业同上。被告彭某丁,籍贯、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谭某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谭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甲、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谭某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