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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彭某甲、谭某等与彭某乙、彭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谭某,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339号原告彭某甲,农民。原告谭某,籍贯、职业、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可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某乙,籍贯、职业同上。被告彭某丙,籍贯、职业同上。被告彭某丁,籍贯、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谭某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谭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甲、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甲、谭某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