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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肖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部分案件款,申请人受偿案件款1200元,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10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