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肖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部分案件款,申请人受偿案件款1200元,并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10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