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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128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韩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系2001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月12日(农历2003年12月21日)举行婚礼。2004年10月9日,原、被告生一女孩韩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夫妻双方经常吵架。现原、被告分居已达四年之久,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韩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月12日举行婚礼,于2004年10月9日生一女孩韩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之后在最近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相互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分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1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孩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并生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均应珍惜。原、被告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不应轻言离婚。被告韩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为维护原、被告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亦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凯人民陪审员  马明权人民陪审员  李加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