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守坤与王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坤,王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307号原告孙守坤。被告王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守坤与被告王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守坤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