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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曾建文、肖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曾建文,肖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5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启松,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剑飞,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曾建文,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农民,住吉安县。被告肖爱英,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农民,住吉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曾建文、肖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