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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罗春秀诉德阳德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96号罗春秀诉德阳德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罗春秀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70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春秀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