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潘红瑰与甘菊芳、甘四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瑰。被执行人甘菊芳。被执行人甘四海。被执行人甘五涛。被执行人甘金妹,农民。被执行人甘菊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甘菊芳、甘四海、甘五涛、甘金妹、甘菊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从甘厚启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内的存款中向申请执行人潘红瑰支付履行款12643.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2.5元和执行费114.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甘厚启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19×××99内的存款14440.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