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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全文与被申请人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全文,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全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全文与被申请人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并民终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全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全文再审请求:1、撤销(2015)并民终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因没有计算6年工龄,导致再申请人减少的相应退休金收入(1983年到1988年);3、判决被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补偿申请人退休时减少的工资;4、判决被申请人重新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并予补发;5、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交纳的保险费699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系网上打印,未经相关部门确认,不予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复印于档案或政府文件,予以认定。”此理由过于勉强,再审申请人的打印材料均是通过正规渠道,到社保部门打印的,原判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明显有误。2、1983年1月,再审申请人杨全文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被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招“农民轮换工”不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上级劳动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不能到下面招聘,当地劳动部门不认可,况且当时还没有“农民轮换工”一词,被申请人光凭一张(无任何公章)工人登记表,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请求法院调取原档案公证(市劳动局1983年1月招工档案)。3、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983年—1988年)在没有任何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扣缴过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却在申请人退休时无故减少申请人的养老金数额,显然有失公平。4、再审申请人退休问题(1)一、二审认定是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法定退休和提前退休待遇不一样。(2)2008年8月退休在先,退休后被申请人在2013年为再审申请人折算(1983年—1988年)工龄,法庭上被申请人又为再审申请人增加了1年的工龄。当时退休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83年—1988年)工龄都不承认,更何况折合工龄,故对此进行补偿也是合情合理。5、��一时期参加工作,同一工种,同时退休,多种退休办法并举,请求法院从劳动局调出其他人员的退休档案,了解真实档案问题。6、对(1983年—1988年)补交的养老保险金,再审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利用2012年130号文件,篡改文件,有贪腐问题。7、被申请人仅为再审申请人缴纳了13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划拨给保险,国家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被申请人行为导致再审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受损。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l、一、二审判决对空白工人登记表在没有杨全文签字的情况下予以采纳,可见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杨全文已经法院确认不是农民轮换工,是正式的合同工,但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却依然按农民轮换工的身份办理,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1983年l月杨全文被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招聘为农民轮换工,从事井下采煤工作。1988年12月31日经太原市劳动局批准被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1989年3月24日杨全文与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2008年8月27日经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杨全文2008年8月以特殊工种退休,并从1983年到2008年8月的工龄均给杨全文进行了折算,共计工龄27年11个月。根据《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2013年2月22日,杨全文补缴了1983年至1988年的养老保险金,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13年4月为杨全文补���了养老保险金。2013年5月大原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杨全文重新核算了基本养老金,并决定于2013年5月起列入社会统筹。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杨全文退休是经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合并计算了工龄。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企业包括杨全文在内的农民轮换工补缴养老保险金,且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已经根据杨全文实际情况,为其调整提高了养老保险金待遇。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支付退休金。杨全文请求太原市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退休金、欠缴养老保险金、未计算工龄而减少的工资补助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杨全文申请再审的���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全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霞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韩红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要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