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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伟与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祝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祝体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81号原告:高伟,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凡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祝体乾,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号金华。原告高伟与被告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祝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