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生龙诉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龙,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永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76号原告:吴生龙。被告: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明杰,该公司经理。被告:秦永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生龙诉被告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吴生龙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