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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生龙诉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龙,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永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76号原告:吴生龙。被告: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明杰,该公司经理。被告:秦永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生龙诉被告伊犁新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秦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吴生龙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