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程智发与路仕军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智发,路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程智发。被执行人路仕军。关于程智发与路仕军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0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