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家友与吴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友,吴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111号原告张家友,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吴浩,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友诉被告吴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家友负担。审判员 帅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