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少霞与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霞,刘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37-1号原告李少霞。被告刘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霞诉被告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刘胜利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城区鑫海渔港西邻,房权证编号鲁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