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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雨丝与张晓峰、苏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丝,张晓峰,苏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373号原告李雨丝。被告张晓峰。被告苏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丝与被告张晓峰、苏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丝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晓峰、苏岩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雨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雨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雨丝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