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尹绍江与长宁县舒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绍江,长宁县舒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5号原告尹绍江,男,生于1942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长宁县舒康医院。法定代表人易治全,院长。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玉兰街。原告尹绍江与被告长宁县舒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