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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尹绍江与长宁县舒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绍江,长宁县舒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5号原告尹绍江,男,生于1942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长宁县舒康医院。法定代表人易治全,院长。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玉兰街。原告尹绍江与被告长宁县舒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吉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