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679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虎溪公社B栋平街层临街门面,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冉维祥,男,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刘良刚,男,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职工,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宝与被告沙坪坝区大学城三美购物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宝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玉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玉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