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应伟青与王剑青、王焕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伟青,王剑青,王焕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097号原告:应伟青,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剑青,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焕其,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应伟青与被告王剑青、王焕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伟青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韶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王剑青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伟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俞韶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