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56号D207号。法定代表人丁宜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法定代表人黄春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上述货款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71元、执行费2330元。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01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三、被执行人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上述货款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众邦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韩永贵执行员 肖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