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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红新、刘红颜等与张鸿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新,刘红颜,刘安生,张鸿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临清市龙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2号原告刘红新,女,汉族,居民。原告刘红颜,女,汉族,居民。原告刘安生,男,汉族,居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志伟,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鸿宾,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延昌,该公司法律顾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增,该公司法律顾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号楼*层。负责人游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新,该公司法务。被告临清市龙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刘垓子镇朱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新、刘红颜、刘安生诉被告张鸿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临清市龙马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7元(减半收取525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