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祝百友、祝斌焱等与祝相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百友,祝斌焱,祝某,祝相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212号原告祝百友,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祝斌焱,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祝某。被告祝相三,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原告祝百友、祝斌焱、祝某诉被告祝相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祝百友、祝斌焱、祝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祝百友、祝斌焱、祝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百友、祝斌焱、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祝百友、祝斌焱、祝某承担。审判员 邢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