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51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1273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冯书合审 判 员 高彩霞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