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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51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1273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冯书合审 判 员  高彩霞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