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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天树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树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在珠海市高新区竹林铺布匹市场吉顺发廊附近,与前来滋事的被害人张某2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期间,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致被害人张某2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所受损伤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惩处。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辩称对方先动手打人,导致他自己摔倒。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在珠海市高新区竹林铺布匹市场吉顺发廊附近,与前来滋事的被害人张某2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期间,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致被害人张某2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5日15时50分许,我正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竹林铺2号吉顺发室理发店旁边的办公室内休息,突然理发店的一名女服务员跑来对我说有人到理发店闹事,我立刻起来走到理发店门口,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站在进门处,他身旁有一张理发店的胶凳烂了,我再一看,发现那名男子是去年也曾经到理发店闹事的,于是我过去劝那名男子不要闹事,并叫他跟我到办公室好好谈。我们两人到办公室,我叫他坐下好好谈,但他不坐,还对我说“本来年十五就要来的了,现在十六才来让你们过好年已经很给面子,如果你们还想继续经营就要拿十万元给我”,一说完就一手把办公室内的茶几掀翻了。掀翻后他就要走,我从后面拉他肩膀不让他走,但他身材高大,一甩肩膀就把我甩开了并继续走。他走出办公室,我赶紧也出门外想要找工具阻止他离开,这时他朝我屁股踢了一脚,我就整个人跪在地上,手也撑到地上。我回过神来转身面对他用双手抱住他双脚一拖,他整个人就往后倒在办公室的门槛楼梯上,头部撞出血了。另一名管理员郑某也知道那名男子来闹事,过来帮忙,将该男子压在身下,我用木棒朝男子身上打,那名男子用手挡了,其就持木棒朝他腿部打,打了四五下后木棒断了,他的左手手掌被木棒上的钉子所伤出血。并对打伤东北男子的现场进行辨认。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25日下午4时,我去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区竹林埔布匹市场的发廊,问一个人在不在,发廊的人说不做我生意,我就生气了,踹了发廊里的一张凳子,他们那里负责看场的人,共五人拿了防狼器来喷我眼睛,把我喷倒在地上,就拿铁棒和木棍打我,还用铁丝来绑我。辨认出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是殴打其的男子。3、证人郑某的证言。2013年2月25日16时30分我在珠海市高新区那周村竹林铺1号铺的里面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打砸东西的声音,我起床发现有一人在与我店内员工刘天树刘某某吵架,那人把店里的茶几桌掀倒了,桌上的茶杯也打烂了,并指着我们说,必须给他准备好10万元的保护费,不然的话明天我们的生意就不用做了,说完以后他就想离开,刘天树刘某某就拉住他不给他离开,说要报警,他就踢了刘天树刘某某一脚,将刘天树刘某某踢倒在地。刘天树刘某某爬起抱住该男子的脚,一拉他,他便摔倒后门楼梯处。我见状也就上前压住那名男子,不给他走。刘天树刘某某这时便拿着门口一条木棒往那名男子脚下打了三四下,木棒就被打断了。4、证人曾某的证言。2013年2月25日下午4时许,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那洲竹林埔布匹市场旁边的发廊里,我们4个人在打麻将。我们老板娘坐在门口的凳子上看我们打。有一名男子来到我们发廊门口,问老板娘:“今天怎么搞?”老板娘回答他:“算了吧,你还是去别的地方吧。”之后,那名男子对老板娘骂脏话,并一脚把老板娘坐的凳子踹翻,老板娘跌倒在地上。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内容与曾某一致。6、证人陈某2、张某1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其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那洲竹林埔布匹市场的红龙鞋材店看到一名高大男子对一名瘦小男子说:“现在十五已经过了,让你过了个好年,你给我十万块钱,要不你这个店就不用开了。”后来他们吵架,我怕惹事上身,离开了。7、法医学活体检验初步意见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2致脊柱三处横突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被抓获归案。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抱住被害人张某2双脚一拖致其往后倒在门槛楼梯,后用木棒殴打。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等人殴打。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某2脊柱三处横突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害人张某2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及证人郑某、曾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张某2到发廊将茶几掀翻、踹翻凳子并踢了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引发并激化矛盾,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张某2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天树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智贤吴天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