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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与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朱伟,徐玲英,王伟明,王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志贤,行长。被执行人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伟。被执行人徐玲英。被执行人王伟明。被执行人王根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00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朱伟、徐玲英、王伟明、王根琴银行存款10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