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与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朱伟,徐玲英,王伟明,王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志贤,行长。被执行人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伟。被执行人徐玲英。被执行人王伟明。被执行人王根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00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庆宏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三鑫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朱伟、徐玲英、王伟明、王根琴银行存款10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