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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铁与沈阳市长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史伟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沈阳市长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史伟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856号原告于铁,男,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沈阳市长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27-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系该单位董事长。被告史伟宗,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于铁与被告沈阳市长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史伟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铁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铁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