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776号原告覃某。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卢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凤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