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776号原告覃某。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卢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凤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