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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光与被执行人郑周兴、周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光,郑周兴,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玉光,1957年2月22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郑周兴,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莉,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光与被执行人郑周兴、周莉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郑周兴、周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玉光返还借款230000元,但被执行人郑周兴、周莉未按判决书确定向申请执行人玉光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玉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230000元,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350元,合计23572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郑周兴、周莉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玉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郑周兴、周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9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三 戈代理审判员 岩 三代理审判员 唐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百度搜索“”